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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肇事者依法負擔賠償責任時,能不能主張受害者因為車禍領到保險給付,應該從賠償金額中扣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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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肇事者依法負擔賠償責任時,能不能主張受害者因為車禍領到保險給付,應該從賠償金額中扣除?

最高法院 68 年度台上字第 42 號 判例

這是一個非常有名的案例,在民國六十八年間判決(我國中三年級),後來被選為判例,一直左右著司法實務的見解,車禍受害者領到的勞保、健保以及商業保險,能不能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?都受到這個判例的拘束。雖然大法庭實施後,判例已經走入歷史,我想,這個見解的影響力會持續下去。

案件的事實是這樣:
某食品公司僱用的司機駕駛汽車,不慎將被害者大華撞死,大華的繼承人向食品公司及司機請求連帶賠償,食品公司跟司機雖然責任明確,但主張大華的繼承人有領到勞工保險給付,依照損益相抵的原則,應該將此部分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。

最高法院的見解很明確地認為,這兩件事並不相關,大華的繼承人可以要求食品公司跟司機要賠償,是根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,而可以請求勞保給付是因為大華投保勞工保險,兩者不是基於同一個事實,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的適用外(例如汽車車體損失保險),不能要求扣除。

簡單來說,侵害別人權利的人,不能夠因為受害者有投保保險而減輕或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。

#保險行銷
#車禍損害賠償
#保險契約
#損益相抵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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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《保險法》權威,曾任律師,擁有逾20年法庭訴訟經歷。 現任北宇管顧總經理、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理事。 經手數百件保險理賠案及糾紛調處申訴,處理重大理賠金額達數百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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